二、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煤矿、非煤矿山作为重点领域,把事故多发、高危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作为重点地区,切实加大矿产开采监管力度。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火工品制造、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全程监管,严防非法火工品流入矿区、进入企业。电力部门要对矿区及附近单位的用电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发现异常要立即报告并核查,坚决堵死非法采矿电力来源。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矿产开采秩序整顿力度,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加强矿产开采督察,坚决防止非法采矿行为。
三、严惩重罚非法生产行为。对所有非法生产行为要重拳出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打下去。要进一步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存在非法采矿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乡(镇)及县(市、区)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在县(市、区)所辖区域内一个月内存在两处或两处以上非法采矿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设重奖鼓励群众举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鼓励举报措施,畅通举报渠道,定期公布举报方式,充分调动群众举报积极性。举报受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举报线索,对每一起群众举报都要迅速认真核实,凡遇重大案情,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严格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对查实的群众举报,要对举报人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凡隐瞒、推诿举报线索,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工作领导负责制,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确保每一个环节不出现丝毫疏漏。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发现问题要在第一时间迅速上报、果断处置。对应急值守出现失误、反应迟缓,以及迟报、漏报甚至瞒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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