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印发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财政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贷款实施贴息政策的具体内容。
办法称,贷款贴息范围主要包括汶川地震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以及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等。
贴息期限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发放的恢复重建贷款,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从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安排。办法还规定了办理贴息程序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借款人职责、监督管理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内容。
财政部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贴息管理工作,努力实现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确保贴息资金安全。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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