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限制类中为区内PVC、石灰氮、双氰胺、碳黑、1,4丁二醇、二氟乙烷、溶解乙炔等电石下游产品生产和钢、金属镁、金属钙、镁铝合金、熔融硅等生产提高稳定电石、铁合金原料供应的企业,在执行用电加价每千瓦时0.07期间,经盟市经委对其稳定供应量进行核定后,报自治区经委审定,对经审定的企业生产供应量用电恢复执行目录电价。盟市经委减去其配套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五、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经委反映。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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