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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9/16 14:26:37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

被过滤广告  《水路运输许可证》是经营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资格凭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左右。2003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这批证件将于2008年10月31日到期(以下将2008年10月31日到期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简称为旧证)。为保障经营者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管理,部决定对即将到期的旧证统一换发新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时间及旧证有效期

  (一)换证对象。

  本次换证对象是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10月31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含企业、个体经营户)。

  (二)换证时间。

  结合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换证工作,换证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三)旧证有效期。

  由于旧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与换发新证存在时间差,为不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我部决定将旧证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09年4月30日。

  二、换证要求

  (一)申请换证的经营者应通过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不予换发新证。

  (二)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或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换发新证。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或因行政区划建制变化需要相应变更企业名称的,凭已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在换发新证时作相应变更。

  (四)换证应提供的资料:

  1.凭有效旧证(正、副本)换发新证(样式不变)。旧证遗失的,应由持证人提交书面报告,并登报挂失。

  2.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变更旧证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等主要内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次换发的新证有效期统一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六)换发新证的“经营范围”栏应按照我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关于船种的划分统一表述为“‘经营区域’+‘船种’+运输”。

  三、换证程序

  (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持上述资料到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下同)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可与2009年年度核查材料同时递交)。

  (二)由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换证申请,由其收回旧证,同时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其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将不符合原因告知申请人。

  (三)对通过2009年年度核查的经营者,按原发证权限换证。发证权限不在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的,由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将旧证(正、副本)原件、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原发证单位。其中发证权限在我部或我部派出机构的,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到我部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换证。

  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度核查并签署初审意见后,由该公司将旧证(正、副本)原件、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至集团总公司汇总后,到我部统一换证(其中仅经营长江、珠江水系内河运输的企业,分别由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统一换证)。部属各打捞局的年度核查和换证由部救捞局汇总后到部统一办理。

  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汇总报部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换证的,需同时填写“《水路运输许可证》换证汇总表”(可在部网站www.mot.gov.cn下载)。

  四、其他事项

  (一)除2008年10月31日到期的旧证外,其他《水路运输许可证》应在到期当年结合年度核查工作参照上述换证要求换证(如:2009年10月31日到期的应在2009年年度核查期间换证)。今后新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统一为从批准之日至第5年的6月30日止(超过5周年的,有效期截至第4年的6月30日)。

  (二)我部将统一印制《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请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所需数量及联系人报部(水运司)。

  联系人:周亮  010-652926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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