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对存在以下九种情形的整合矿井,将责令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不能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提请关闭:
一是凡国有煤矿整合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必须办理到对其整合的国有煤矿;国有煤矿对整合小煤矿持有股份必须达到51%及以上,且有验资证明文件;国有煤矿对整合小煤矿必须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按照真整合、真投入、真管理的要求对矿井进行日常管理;严禁国有煤矿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管理整合矿井。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停产停工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复工验收。
二是各省辖市、省属骨干煤炭企业要按照批准技改设计工期,对所有资源整合矿井(包括独立块段技改矿井)逐一列出技改竣工时间表,并按照竣工时间表强力推进技改进度。所有技改煤矿必须在技改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联合试运转及竣工验收工作。凡因企业原因没有按期完成技改任务的矿井,技改完成后不进行联合试运转或联合试运转及验收时间超过3个月的矿井以及技改完成后一次验收不合格的矿井,提请关闭。
三是对技改过程中不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不按批准技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煤矿,不得复工验收。
四是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技改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施工设备不具备安全要求,施工队伍存在以包代管的整合技改矿井,经停工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复工验收。
五是经批准的资源整合煤矿,因企业原因导致采矿证没有按规定及时延续变更,技改设计、技改开工等手续至今没有批复,或相关手续已批复至今没有开工,经停工停产整顿,手续仍不完备或没有实现技改开工的矿井,提请关闭。
六是资源整合矿井必须坚持一个采矿许可证一套生产系统原则,技改设计不利用生产系统及井筒的矿井,按规定予以关闭。
七是对不能持续保持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及超层越界的小煤矿,提请关闭。
八是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整合技改煤矿,技改期间出现3人(含3人)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矿井,提请关闭。
九是对边技改、边生产,只生产不技改,借技改之名非法组织生产的技改煤矿,提请关闭。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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