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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

2003/12/31 0:00:00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强调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严禁向煤矿下达超核定能力生产指标.
    《通知》指出,乡镇煤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从业人员3%配备,最少不得低于7名.新开办煤矿设计年生产能力不能小于30万吨.对煤炭资源已经枯竭、超层越界开采、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复采老矿残留煤和边角煤、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 且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一律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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