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苏解生来信反映:2002年8月,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梁文光将冷水江市岩口镇龙茶煤矿的生产经营权归还给他。判决生效后,他多次向冷水江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都没有结果。娄底市政法委、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冷水江市主要领导均要求该院执行到位,但至今仍未执行。
  据来信介绍,该矿于1995年由梁文光等合伙开办,因经营不善,梁文光等将它转让给苏解生经营。1997年1月,苏
解生依法取得该矿的开采经营权,于1998年月2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1997年3月,苏解生将该矿承包给他人经营。后因债务纠纷,1998年8月,梁文光不顾苏解生的反对,强行将煤矿占为己有,并将它承包给胡垤元等人生产和经营,致使苏投入的145956.21元资金无法收回。
  2001年9月,苏解生向冷水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文光等返还煤矿并偿还贷款本、息。2002年8月,该院判令梁文光赔偿苏解生直接经济损失145956.21元,并将煤矿的生产经营权依法返还给苏解生。
  此判决生效后,苏解生多次向冷水江市法院申请立案执行,都无结果。苏便书面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督促该院执行判决,得到娄底市人大、娄底市政法委、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冷水江市委领导的支持,有关负责人均作出了督促冷水江市法院“尽快执行到位”的明确批示。
  然而,今年11月21日,苏解生却收到冷水江市法院一纸中止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其中止执行的理由有二:一是被执行人梁文光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二是判决书判决梁文光将龙茶煤矿的生产经营权返还给苏解生,因原龙茶煤矿已被注销无法返还。
  对此,苏解生认为,裁定书中有关中止执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龙茶煤矿虽然因故于1999年12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该矿的开采却从未停过,那些经营者一直在进行非法的无证开采。不但如此,他们还以“冷水江市龙茶煤矿”的名义私刻公章,申报“冷水江市岩口镇龙茶煤矿”的有关审批手续,而煤炭主管部门的批复仍是针对“冷水江市岩口镇龙茶煤矿”的。
  苏解生是该矿的合法法人代表,可令人费解的是,在2001年8月5日,一个名叫刘长庚的人以每年10万元共35万元的承包价将此矿承包给胡垤元等经营;8月12日,一个名叫刘德姣的人又将该矿以20万元转让给胡美良,8月14日,刘德姣又以还款方式将煤矿以22万元承包给胡垤元等经营。2002年8月,冷水江市法院又以胡垤元为该矿的法人代表调解该矿与刘德姣之间的债务纠纷。据苏解生介绍,刘德姣与刘长庚系亲姐弟。
  既然冷水江市岩口镇龙茶煤矿一直存在,且从未停止过开采,而自己又是该矿唯一合法的法人代表,因此,苏解生要求法院恢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制止那些非法占有和开采该煤矿者的行径,归还给他合法的开采经营权。
  律师提示:
  三湘都市报值班律师李春光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裁定执行中止是合法的,但中止执行的情形一旦消除,法院就应当恢复执行。因此,苏解生如发现梁文光的行踪及相关财产可随时向法院提供,以帮助执行。另外,假如现在由胡垤元等人经营开采的煤矿确系判决书中苏解生合法取得经营权的煤矿,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是可以也有责任执行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