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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责任化作动力 征管矿产资源补偿费

2003/12/26 0:00:00       
    2000年以来,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三年迈出三大步2000年征收入库1.3亿元,比1999年翻了一番;2001年入库1.4亿元,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征收指标4000万元;2002年入库1.5亿元,为部下达征收指标的150%。然而,在1999年以前,辽宁省每年最多征收入库6000万元左右。更令人尴尬的是,2000年省国土资源厅组建后收到的第一份文件,便是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通 报,在未完成征收任务的“黑名单”上,辽宁省“榜上有名”。
    短短三年间,辽宁省不但摘掉了被通报批评的帽子,还跃入了全国先进行列,奥秘何在?让我们走进辽宁溯源求解。
    宣传深入人心
    辽宁省矿产资源达110多种,1997年矿山企业超过1万家,目前仍有7000家左右。过去,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征管工作存在诸多难处。原因有几点:一是矿山开发历史早,多数矿山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高强度开采,富矿殆尽,剩下的大多是难啃的“骨头”,采矿成本高,效益低;二是小矿山多且分散;三是一些采矿业主缴费意识差,想方设法躲、拖、逃。面对困难,辽宁省把树立采矿权人依法纳费意识作为突破口,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宣传,省厅还举办了多期矿山企业法人培训班,并专门组织人员,深入矿山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在全省营造了依法征费、依法缴费的社会氛围。
    通过辽宁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不断努力,越来越多的采矿权人开始主动缴费,改变了过去征费人员登门催缴的被动局面。
    执法不偏不倚
    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中,辽宁省国土资源部门兼顾国家和采矿权人的利益,做到执法不偏不倚,既坚持原则,又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该收全费的,严格依照法规应收尽收;确实有困难和特殊情况的,按照政策该减的减,该免的免;对于应缴不缴的个别矿山企业,运用法律手段坚决追缴,并予以相应处罚。在征收工作中,工作人员深入矿山企业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查阅销售登记、财务账目,一笔笔计算,一笔笔追缴。对于一些地域偏远、缴费意识较差的个体小矿点,工作人员跋山涉水,挨个做思想工作。有时为几百元跑几趟甚至十多趟,直到征收入库才罢休。有的同志说,几百元钱对一个省、一个国家来说微不足道,但为了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再多跑几趟也值得,收一分算一分。
    盘锦油田是辽宁省矿产资源缴费大户,每年上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约占全省入库总量的40%左右。前几年,由于开采成本过高,这个企业连续几年出现了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问题。省厅多次派工作组到盘锦油田调研,发现其确实存在困难。省厅与盘锦市国土资源部门经过研究,对该油田的历史欠账作了大幅度削减,并根据油田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了缴费指标,使油田甩掉了沉重包袱,激发了主动缴费的积极性。
    制度落实到位
    几年来,辽宁省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完善了征管工作五项制度。
    一是目标管理制。省厅每年根据全省的矿产开发情况和国土资源部下达的指标,与各市国土资源部门的一把手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对年内征收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市、县对征费指标层层分解,明确任务,并把征收入库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无特殊情况完不成任务的,单位不能评先选优。
    二是例会月报制。“例会”是指一年固定召开的3次会议,即年初召开工作部署会,年中召开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会,年底召开总结表彰会。“月报”是指每月自下而上统计上报征收入库情况。
    三是跨区矿山直收制。过去,辽宁省跨市的矿山企业年年完不成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任务,严重影响了全省征收入库工作。2000年省国土资源厅组建后,将跨市的矿山企业一律改由省厅直接征管,消除了区域矛盾,加大了征收力度,有效地解决了跨区矿山企业征费难的问题。
    四是廉政考核制。辽宁省对征费人员实行岗前培训,要求持证上岗。凡没有取得地矿主管部门认证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征费工作。统一制定收费人员行为准则,要求征费人员依法行政,“阳光”作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征费人员发生吃、拿、卡、要的,一律吊销征费上岗证,调离工作岗位,并严肃处理。
    五是财务监督制。对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不准坐支、挪用;对于企业的征费标准,严格按照销售收入、规定费率和回采系数计费,严禁“人情计征”。
    完善的征管制度和过硬的征管队伍,保证了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有序、高效、持续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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