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焦点新闻

重庆 煤炭发热量低于3千大卡减半征煤价调节基金

2008/10/22 9:30:19       
    针对此前下发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渝府发[2008]23号)的规定,重庆市地税局日前转发该文件(渝地税发[2008]189号),并且就文件中的执行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 。并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根据渝府发[2008]23号文件的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企业和个人均应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炭生产企业的实际销售量价外征收,其征收标准为:原煤40元/吨、洗精煤60元/吨、焦炭70元/吨。对洗精煤、焦炭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时,如原煤环节已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应作相应抵扣。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属地原则由地税部门征收。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企业和个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若不按期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税部门负责追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每天按应缴基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直接缴入国库,由财政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市属国有重点煤矿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全额纳入市财政。区县(自治县)属煤炭生产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市70%、区县(自治县)30%的比例分别纳入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对市主要发电厂提供电煤的煤炭生产企业所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计划即征即退。
    针对上述规定,重庆市地税局要求各级地税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煤炭实际销售数量计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不得擅自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计征依据、征收标准,更不得擅自减免或扩大抵扣范围。各区县地税局应按《通知》和本文的规定,对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企业和个人、承担市内电煤供应的经营企业等缴费人从2008年3月1日以来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进行清算,欠缴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入库。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减免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是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从本市范围外购进的煤炭,必须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凡从市外购进煤炭用于我市电煤供应的,因在销售环节已享受电煤抵扣优惠政策,不再实行重复免征;凡用于非电煤销售的,凭购进的增值税发票载明数量予以免征;既有电煤销售又兼有非电煤销售的,其外购煤炭的免征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凡本地产煤或购进煤炭与市外购煤不能准确划分销售对象的,不得免征。
    二是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企业和个人向承担市内电煤供应的经营企业销售煤炭的,视同销售电煤予以抵扣。承担市内电煤供应的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三是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和个人销售的煤炭发热量低于3000大卡的,由缴费人提供权威部门出据的主流煤层煤质勘探证明材料,经区、县地税局审核后予以减半征收。

信息来源:中国税网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 用手机也能做煤炭生意啦!
  • 中煤远大:煤炭贸易也有了“支付宝”
  • 中煤开启煤炭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新时代
  • 下半年煤炭市场依然严峻
市场动态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关注中煤远大微信
跟踪最新行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