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从老家养病回来的个体投资者吴再新一回到昌吉,就四处奔走,他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在昌吉市滨湖乡合法投资经营的煤矿却被乡政府随意转包、强卖。 事情要从1989年说起。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个人不能建煤矿,不少个体投资的煤矿纷纷采取与当地政府联营、联办等方式,戴上集体或政府的"红帽子"。为了开矿并戴上乡政府的"红帽子",1989年7月3号,吴再新和昌吉市滨湖乡政府签订了联办无烟煤矿经营承包合同
书,吴再新投资近100万元将煤矿建了起来。当年和吴再新签订联营协议的原滨湖乡党委书记、现任昌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富贵告诉记者:"我和老吴一块踩点选址,最后决定在那办个煤矿,当初写了个协议乡政府和老吴两家联办煤矿,并不是像以后他们在这个问题上后来的领导不承认这个煤矿是联办的,说是乡政府的煤矿承包给吴再新,这个白纸黑字有协议的东西。" 陈富贵说,乡政府当时没有钱,虽说是联营但并没有对煤矿有实际的投入。煤矿经营两年后,199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整顿乡镇、个体小煤矿的通知》,滨湖乡却将联营的滨湖煤矿按照个体小煤矿进行整顿,将煤矿收回。1993年,怎么也想不通的吴再新向法院起诉滨湖乡政府,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煤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2月做出终审判决:煤矿由吴再新继续经营,双方继续履行联营合同。 吴再新高兴地等待着法院执行判决,但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原来在等待终审判决期间,滨湖乡政府将煤矿又承包给了一个叫王建华的人,王建华又将煤矿转包给了杨安民,他们在这个煤矿又进行了新的投资。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马文远告诉记者:"这个执行难有很多的原因了,这些原因有的是客观造成的,有的就是人为的造成今天执行不能的现状,特别是吴再新这个案子,就有它的特殊性,在这个期间我们给滨湖乡政府通知了这个煤矿不能再给别人承包,保持现状,让他先经营着,结果呢滨湖乡政府就没有管我们中院给他的通知,他把这个矿又包给了王建华。" 由于王建华和昌吉州中院对投资评估没有达成一致,法院的执行又被迫拖延了3年时间,才交还吴再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双方协商返还投资的问题期间,滨湖乡又以100万元的低价将滨湖煤矿又转卖给了第三人。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文远无可奈何地说:"我们觉得无能为力,这个矿本来按道理法院的执行已经完了,已经转移到吴再新手里去了,然后滨湖乡又卖掉。当时我给滨湖乡乡长党委书记反复讲你们不能这么做,现在等于说滨湖乡他的行为既是对吴再新的侵权也是对王建华的侵权,因为这个财产不是滨湖乡的财产,这矿不是你的财产你怎么能卖,这是基本的道理。" 为什么事实这样清楚法院却难以执行呢?原滨湖乡党委书记、现任昌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富贵透露了其中的原委:"经济纠纷应该通过法律来算清楚,但是在这中间乡政府写了很多报告,这些报告严重失真,直接写吴再新侵吞国家资产,报到州党委市党委,最后州上来的新领导对这个情况不清楚,直接批示不准州法院介入,这样法律就插不上手了,州法院在州党委的压力下退惧了,不发表意见,保持中立。" 看到投资人的利益被漠视,陈富贵痛心地说:"我们现在要建设民主的法制国家,不能把法律撇开用行政的手段解决问题,我觉得这不是国家现在应该提倡的机制。我想不通的一点中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下面的领导就可以干涉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