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简评:
一、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对山西和河南部分煤炭企业无影响。
2007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已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
其中,山西省的太原(西山煤电)、大同(大同煤业)、阳泉(国阳新能)、长治(潞安环能),河南省的郑州(郑州煤电)、平顶山(平煤股份),内蒙古东部五个盟市(露天煤业)已经在07年实施,该项政策对上述煤炭上市公司09年业绩无新增影响。
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是通过折旧影响损益,对企业年度业绩影响为固定资产价格/1.17*17%/折旧年限,而折旧年限较长,因此对企业业绩影响较小。
二、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提价转嫁是最优选择,几乎没有受益者!
1、四大假设假设1:只有三个部门:国家,煤炭企业、电力企业。
假设2:标准化为煤炭企业含税收入为113元,分解为不含税收入100元,销项税额13元(增值税率13%)。
假设3:电力企业含税收入为234元,分解为不含税收入200元,销项税额34元(增值税率为17%)。
假设4:煤炭全部卖给电力企业。电力企业的成本为100元,进项税额13元。
假设5:因为只引入了两个企业,我们假设电价不动,这样不会影响更长的产业链条。
2、分两种情况讨论增值税为13%的情况下:
煤炭企业不含税收入为100元,电力企业不含税收入为200元,电力企业的毛利为100元(200-100);煤炭企业缴纳增值税13元(假设进项税额为0元),电力企业缴纳增值税为34-13=21元(假设没有其他进项税额);国家获得增值税额为:煤炭企业的13元+电力企业的21元=34 元。
增值税改为17%,下面分提高含税价与不提含税价两种情况讨论:
(1)提价补税,没有受损者
我们假设煤炭企业提价,即含税收入从此前的113元提高到117元(仅满足多缴纳的增值税)。电力企业购进煤炭的成本仍然为100元,进项税额从此前的13元变为17元。
煤炭企业不含税收入仍然为100元,电力企业不含税收入仍为200元。电力企业的毛利仍然为100元(200-100)。
煤炭企业缴纳增值税17元(假设进项税额为0元),电力企业缴纳增值税为34-17=17元(假设没有其他进项税额)。
国家获得增值税额为:煤炭企业的17元+电力企业的17元=34元。
与增值税为13%的情形相比:
煤炭企业多缴纳4元(17-13)的增值税,但这个是从电力企业多收的,不影响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少缴纳增值税4元(21-17),但是已经提前交给煤炭企业了,因此也不影响电力企业。
煤炭企业提价4元后,煤炭企业的收入、电力企业的毛利、国家获得增值税全部不变(只是在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分摊),。竟然没有赢家,也没有输家!
因此,三方博弈的结果是煤炭企业大胆提价,以弥补多缴纳的增值税。结果竟然是谁都不损害,谁也没有多挣钱!
(2)煤炭企业不提价影响净利润15%
假设含税煤价不变,增值税率从13%提高到17%,则煤炭企业收入下降3.4%。
我们对08年1-9月份煤炭上市公司净利润变化进行测算,净利润平均下降15%。
三、受益者是煤炭生产地的政府,受损者是电力企业所在地政府
由于增值税是国税,其分成比例为:75%上缴国家,25%留在地方,其中25%中的50%留在市地,剩下的分配到下面的县乡。
由于新的增值税改变了企业之间缴纳的增值税(煤炭企业的增值税从13元提高到17元,电力企业的增值税从21元下降为17元),由于它们属地不同,地方政府增值税分成收入被改变了,受益者是煤炭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受损者是电力企业所在地政府。
四、启示
1、国家出台该项政策,意在抑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但是实际上煤炭企业通过提高含税煤价弥补增加的税收,对上下游企业没有影响。该项政策不能抑制高耗能产业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
2、该政策对煤炭企业的具体影响取决于含税煤价的变动趋势:
煤炭企业提价补税是最优选择;
含税煤价不变对净利润影响15%;
含税煤价下降对煤炭企业有双重负面影响。
3、我们认为,抑制高耗能产业应该出台不能抵扣的财税政策,比如一直传言的资源税改革(从量改为从价征收)。
来源: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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