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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煤矿事故与权力腐败是一对怪胎

2008/12/1 11:39:36       

     近年来,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力度是空前的,效果也十分明显,不但遏制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和死亡人数继续上升的势头,而且在2006年使得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明显好转。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郭朝先表示,然而,煤矿生产事故的继续发生还与中国煤矿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分不开。
    “中国还存在监督缺乏总体规划,往往是今天发现的问题,立马就出台一项制度,企业还没有反应过来又出台了一项更严格的制度,使得煤矿很难有时间适应。”郭朝先指出,由于煤矿企业的资产专业性程度很高,政策缺乏连贯性,这会使得煤矿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政策风险。面对这种情况,一些小煤矿表现出很强的“最后的晚餐”效应——一些预期被列为关闭对象的矿井在关闭之前,利用最后的机会,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突击生产,使发生事故的几率大为增加。
    中央政策的下达和地方执行的“不对称”也造成了安全监督管理的不到位。那么,这背后的根源在哪里?
    中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煤矿企业行使安全生产国家督察的职权;同时在重点产煤省和地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体制对于煤矿企业,尤其是地方所属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
    郭朝先认为,在垂直管理体制下,正是由于中央政府(由代表国家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权的煤炭安全监察机构代表)、煤矿企业所在地政府和煤矿企业本身利益的不一致,多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使得有关煤炭安全生产的很多整顿措施在地方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由此也导致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随所有制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这就是为什么地方煤矿企业相对而言事故更多、更频繁的原因所在。
    比如,在关闭小煤矿方面,国家态度是十分坚决的,但由于小煤矿与当地财政和就业关系十分紧密,地方政府的态度则是游离的,这就是一些非法小煤矿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比较典型的情况是,一些被国家监管部门下达了停产指令的煤矿却继续生产,最终酿成事故的屡屡发生,凸显某些地方政府对国家安全监督的相对抵制态度。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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