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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矿出事 重处失察官员

2003/12/4 0:00:00       
    12月3日起,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或者负有责任的,对非法煤矿失察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国有煤
    矿(包括省属煤矿和地、县国有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安全事故的,将对煤矿矿长给予行政警告 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煤矿安全事故的,将对县属煤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对煤矿矿长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乡镇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2人安全事故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煤矿安全事故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乡镇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降级处分。对本地区非法煤矿失察,发生死亡的安全事故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同时,对为非法煤矿提供土地、电力、运输、销售、贷款、爆炸材料等生产物资和条件,提供矿井技术资料和其他技术服务的有关责任人员的也将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分。
    此外,对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或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以及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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