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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本月11日施行

2008/12/16 10:23:55       

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规定》要求,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规定》指出,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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