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建立的第一个自贸区。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ASEAN)的简称,共有10个成员国,分别为: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
2000 年11 月,我国时任总理朱镕基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设想。2002年11月4日,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 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并正式启动了自贸区建设的进程。2004 年年1月1日,自贸区的先期成果——“早期收获计划”顺利实施。2004 年11月,双方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并于2005 年 7月开始相互实施全面降税。2007 年1月,双方又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并于当年7月顺利实施。
按照《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定,双方的降税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正常产品最终将实现零关税,敏感产品最终不需要实现零关税。在这里,我们仅涉及最终将实现零关税的正常产品,该类别分为一轨正常产品和二轨正常产品两类。
二者区别在于:
一轨正常产品约为7000种,占全部产品的90%以上。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的一轨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开始降税,至2010年1月1日实现零关税,共进行4次降税。而对东盟新成员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至2015年最终将关税削减为零,其间将进行8次降税。
二轨正常产品在按照降税模式将关税削减到5%之后,可以在更长的时间内继续保持5%的税率。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来说,5%的税率可以保持到2012年1月1日,之后实现零关税;东盟新成员可以继续保持5%的税率到2018年1月1日,之后实现零关税。
另据昨日财政部公布的2009年进出口关税将作进一步调整的方案中指出,为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我国将依据中国-东盟、中国-智利、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等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优惠的协定税率。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继续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继续对原产于老挝等东南亚4国、苏丹等非洲31国、也门等6国,共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印尼及马来西亚进口甲醇做为一轨正常产品将于2009年1月起实行零关税。
印尼、马来西亚甲醇将实行零关税:
在商务部官方网站查询,甲醇为一轨正常产品。根据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的降税模式,印尼、马来西亚甲醇在具备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前提下,可以享受零关税待遇。此前,上述二国的甲醇进口关税是5%,而来自中东地区、特立尼达岛进口甲醇作为最惠国,目前仍在实行5.5%的进口关税,至于进入2009年,国家相关部门是否会对其重新调整,尚不得而知。另,新西兰甲醇进口关税自今年10月起由原来的5.5%降至4.4%,智利进口甲醇关税为3.9%,但据最新消息,2009年1月起,新智二国进口甲醇关税在具备原产地证书的情况下,也可以享受3.3%的关税优惠待遇。
来源:张家港化工电子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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