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以需定供” 科学规划产能
——在当前市场形势下如何加强煤炭产能宏观调控
2008年,煤炭市场跌宕起伏,这使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对于我国这样的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发展中大国,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前提下,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煤炭产能宏观调控,促进煤炭工业的科学发展。
“以需定供”带来的问题
强调保需求,使得多数情况下煤炭供过于求,价格偏低,煤炭的低价格助推了高耗能产业的过度膨胀,高耗能产业的发展反过来又进一步刺激煤矿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导致煤炭产能过剩,继续维持低价格
长期以来,煤炭生产一直是力保需求。国家对煤炭实施的是立足国内、确保国民经济需求的产业政策。这种指导思想从计划经济时期一直延续至今。“需求决定供给”虽然确保了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第一,使矿区环境压力加大、环境恶化。随着煤炭产量的增长,我国主要产煤地区环境压力进一步增大。比如,产煤大省山西年产煤炭6亿多吨,东部缺煤地区实际的生产规模多数都超过了矿区合理建设规模。
第二,使开采条件恶化、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主要产煤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为了安全生产,对开采条件不好的资源暂时不开发。我国煤炭资源总体开采条件不好,瓦斯、水、火等危害较为严重,但只要经济上可行,不论开采条件多差,都要开发建井。据统计,在国有煤矿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约占总产能的50%左右。这是我国煤矿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使产品价格与价值背离。强调保需求,使得多数情况下煤炭供过于求,价格偏低。煤炭企业为了生存,往往低价卖煤。最近几年,煤炭需求增速大大超出人们的预期,一定程度上是煤炭的低价格助推了高耗能产业的过度膨胀;高耗能产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使得煤价攀升,进一步刺激煤矿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导致煤炭产能过剩,继续维持低价格。
第四,使下游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含量偏低,低价输出能源。由于煤炭生产一直是力保需求,使得一些地区和企业在项目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往往不把煤炭作为制约性生产要素,总是对煤炭供应提要求。这是下游高耗能产业发展过快、产品能耗较高、低价输出能源及高载能产品的重要原因。
第五,加大了煤炭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在我国基础产业中,煤炭产业总体生产力水平一直处于相对落后状态。长期以来,国家下大力气淘汰落后煤炭落后产能,取得了较大成绩,但难度非常大。目前小煤矿数量仍然众多,产量占到了煤炭产能的1/3以上,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保障需求。
因此,必须合理科学地确定我国煤炭产能,在此基础上,坚持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不动摇;立足国内,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保障合理的煤炭需求,抑制不合理的煤炭消费,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科学确定产能的约束条件
目前,很多矿井纷纷实施改扩建,使原设计的矿井的服务年限大大缩短,对于资源开采条件复杂、受灾害威胁较严重的井田,应暂缓开发建设矿井,或限制矿井产能,资源富集矿区,在制定开发规模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约束
煤炭的产能应在充分考虑资源约束、环境约束、安全约束、经济约束等条件下综合确定。
资源约束。一个矿井生产能力的确定要以煤炭资源储量为约束,达到规范要求的服务年限;一个矿区建设规模的确定,要以煤炭资源储量为约束,达到规范要求的均衡服务年限。目前,很多矿井纷纷实施改扩建或超能力生产,使原设计的矿井的服务年限大大缩短。特别是在东部缺煤地区,这种现象比较严重。
环境约束。尽管目前一个地区生态环境允许的煤炭开发规模还难以量化,但有些煤炭主产区的开发历史表明,目前的煤炭开发规模带来的环境问题已经很突出。因此,资源富集矿区,在制定未来开发规模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约束,科学确定产能。
安全约束。《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在煤与瓦斯突出区域,严禁新建小型煤矿;对于瓦斯、水、火等灾害特别严重的矿区,适度控制大中型矿井建设,禁止建设小型煤矿”;对于资源开采条件复杂、受灾害威胁较严重的井田,应暂缓开发建设矿井,或限制矿井产能,或对于不具备开发能力的投资人进行限制。
经济约束。目前国内煤炭市场已经融入国际市场,当煤炭价格高于国际市场或高于替代能源价格,有些煤炭资源在经济上就不可采,就不能形成产能。有些地区煤炭资源虽然丰富,但距离消费市场远,运输成本高,如果大量外运可能不经济。特别是在煤炭外部生产成本内部化以后更是如此。
科学确定产能的制度保障
要把工作思路从调整产品价格转变到调整资源投放量上来,要像控制土地开发一样严格控制煤炭资源年度投入量,以控制科学发展产能建设规模,确保煤炭行业的均衡发展,进而保障其他行业的均衡发展
如何科学确定产能?
一是要改变过去以需求决定供给的思路,确定规划期内的产能规模,以此作为约束条件。当产能规模大于市场需求时,应控制产能规模;当产能规模小于市场需求,价格杠杆必然起作用,进而促进下游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是要编制煤炭产能标准,以此作为编制行业规划的依据之一。要把地区、矿区的环境约束、建井的安全约束放在首位,在此基础上考虑资源、经济等条件,合理确定产能。
目前,矿区建设规模由矿区总体规划确定,并在矿区总体规划批复中予以明确,但对于一个地区煤炭开发规模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先以环境约束确定地区产能,以符合地区环境承载能力和水资源供应能力,指导地区相关产业发展;再把地区煤炭开发规模落实到矿区。在这方面,煤炭行业规划应予以明确。
三是要检查现有产能,规划新建产能。首先分地区、矿区分析现有产能中,有多少是符合标准的,有多少通过改善可达到科学的要求,有多少应该逐步退出市场;结合煤炭资源勘查程度、外部建设条件,提出规划期内,地区、矿区新建产能规模。然后,根据地区煤炭需求、煤炭运输能力,对地区、矿区新增产能进行调整。
四是应在行业长远战略规划指导下,编制五年规划。煤矿项目建设、煤炭运输通道建设周期较长,需要超前规划,淘汰不符合产能的工作艰难而复杂,因此,首先要制定十年以上的长远战略规划,并在此指导下制定五年期的发展规划。
科学确定产能需要必要的制度保障。工业规划应纳入法律框架下管理。应编制《工业规划法》,对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矿种等纳入《工业规划法》保护。在《工业规划法》中,明确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矿区总体及科学发展产能标准的法律地位,做到有章可循,以确保我国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严格控制煤炭资源年度投入量。要把工作思路从调整产品价格转变到调整资源投放量上来。要像控制土地开发一样严格控制煤炭资源年度投入量,以控制科学发展产能建设规模,确保煤炭行业的均衡发展,进而控制其他行业的均衡发展。
把项目清理纳入年度计划。项目清理包括现有项目和在建项目。依据科学发展产能标准,结合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地区科学发展产能目标,把清理整顿不符合科学发展产能要求的项目纳入年度计划,督促其按规定的时间达到科学产能标准,否则予以停产、停建,甚至退出市场。
建立煤炭市场调控机制。中长期煤炭供需主要通过中长期规划调控。调控短期煤炭市场波动应通过以下手段:煤炭供应不足时,首先应发挥煤炭价格杠杆作用,抑制不合理煤炭需求,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及落后产能的死灰复燃,确保煤炭产能;煤炭过剩时,由行业协会组织煤炭企业采取“休矿制度”,即停产进行煤矿技术改造或限产,对于露天煤矿还可采取少出煤、超前剥离等措施;此外,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通过调整煤炭出口配额和进出口关税,调剂煤炭进出口量,以调控煤炭市场。
来源《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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