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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亟需调整

2003/11/19 0:00:00       
    山西省部分基层政府部门认为,现行资源税政策带有较重的计划经济色彩,煤炭资源税额从1984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且税额偏低,与现行煤炭市场经济形势不适应。
    主要表现在:煤炭资源税税额偏低,不利于国有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不利于合理调节资源税级差收入;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势未能凸显出来;费大于税,不利于煤炭企业健康发展。为此建议:第一,近期可适当 提高煤炭资源税税额,加大资源税的调节力度;第二,从长远看,国家应调高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一个幅度,并将在幅度内进行调整的权限适度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第三,清费立税,规范政府组织收入渠道,扩大税收收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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