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衔接会电煤合同签订往往大费周章,而最后的执行效果也不理想。法律专家认为,煤炭与电力两个行业间的对垒谈判涉嫌违反《价格法》;电煤合同签订的行政色彩浓厚,是导致执行不力的根本原因。
电企抱团行为遭质疑
在2009年煤炭产运需衔接会上,由于难以接受煤炭企业的报价,五大电力集团集体拒绝与煤炭企业签订煤炭供应合同,并联合提出比2008年合同价降低50元/吨的报价。有煤炭企业质疑,电企抱团压煤价的举动带有垄断色彩。
对此,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志国认为,《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认定比较复杂,电企与煤企签订合同属于自愿行为,如果电企认为煤企给出的价格难以扭亏,那么拒签合同也无可厚非。
记者在运销会上了解到,会议前几天,煤炭和电力企业分别召开会议,商量煤炭的定价基调。业内人士认为,之所以在会议过程中,煤电双方对价格的分歧那么大,到会议结束都难以签成电煤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双方在电煤价格上自发形成了意见联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一位专家认为,在市场机制下,煤炭价格的确定应该是市场化的,如果煤炭产运销衔接会进行价格谈判的过程最终演变成煤炭与电力两大行业之间的对抗,这种价格谈判实际是违反《价格法》的。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建立起煤炭交易市场机制,通过交易所中远期合约的形式进行交易,就很难出现“抱团定价”行为。一家电企负责人认为,建立煤炭期货交易市场之后,可以形成比较科学的价格测算机制,不仅体现在可以对煤炭进行集中竞价,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套期保值,锁定电企的购煤成本。
此外,目前煤电双方每年以运销会的形式来谈判一年内合同煤价的方式已经备受诟病。一家电企负责人表示,煤炭和电力企业每年就煤炭合同价仅谈判一次是很不符合市场环境的,必须增加谈判频率,例如一月一谈。
行政干预降低合同约束力
煤电合同不仅签订不顺利,执行起来也是“老大难”。不少企业反映,近年来煤企电企签订的煤炭供应合同的约束力很不理想。每年衔接会都会出现大量有量无价的合同,由于违约成本很低,就算签订合同,价格也很可能落实不了,一些地方法院也不愿意受理此类合同产生的纠纷。
业内人士表示,煤炭合同履行效果不理想的现象由来已久,但近年来由于资源价格暴涨表现得更明显,一些企业破坏了游戏规则,而事后又没有被追惩,导致合同的权威性一落千丈。
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界人士都认为,煤企电企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上特别规定违约条款,那么就适用于一般性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等。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主任阳运逵表示,合同一旦订立并且生效,如无法定或约定的情形出现,就应当按照合同执行。
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电力行业是公共事业,煤电合同违约已经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每年衔接会还涉及运力分配、政府调控等,这直接导致供应电企的合同煤价带有一定政府指导性,地方法院受理此类违约案例时,多少也考虑到这些干扰因素;电煤价格的双轨制和衔接会集中订货的模式亟待改变。
在煤炭合同定价方面,中电联权威人士指出,整个电力行业的盈利状况有望在明年上半年有所回升,在长远来看,可能从资源品价格的涨价趋势上可以讨论和理解煤价的上涨,但目前来讲,最大的问题是解决电企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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