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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煤矿两领导被判3年 仍发号施令坐享待遇半年多

2003/11/14 0:00:00       
    南宁市沙井煤矿的党委书记、副矿长,今年5月同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事后两人竟然“官照当”,继续行使书记及矿长的权力,厂里近两千名职工被蒙在鼓里长达近半年,直至“东窗事发”才被撤了职。
    11月12日,记者接到读者报料后前往南宁市沙井煤矿调查。据该煤矿的职工反映,原
    煤矿党委书记韦某和法人代表、副矿长马某,因贪污挪用公款,2 003年5月26日两人同时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事发后两人却没有受到任何处分,仍然身居原职,半年多来工资一样领取,待遇照样享受。煤矿职工通过内访外查,于2003年10月12日才得知韦某、马某已经被判刑。
    在广大职工的强烈反映和要求下,11月5日,沙井煤矿的上级主管部门才向广大党员群众宣布这一件事,并免去韦某、马某的职务。“在一个近两千职工的大企业里发生这样的事,真是不可思议!”该厂职工谢某说,“要不是有职工内访外查得知,这事也许还要继续瞒下去!”
    为了核实情况,记者来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了解,证实了韦某、马某被判刑的事实。据法院查明:1998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马某、韦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擅自将公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各获取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2002年9月6日,马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对马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02年9月6日,韦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3年5月26日,法院根据事实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1月12日,记者在沙井煤矿见到了一份南宁市矿务局有关领导的笔录,称其自己之前也不知道韦某、马某被判刑一事,直到2003年10月14日上午8时50分,沙井工人谢某打电话反映后他才知道的。一个大矿厂领导被判刑,上级主管部门也不了解情况,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
    记者就此事咨询胜涛律师事务所的曾律师,他说,按照《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严重违反了纪律构成判刑者,所在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关系,作为企业领导照样适用。按照一般情况,犯了严重错误者,上级部门应该会作出相关处理。曾律师认为,像这种“判了三年刑,仍然做领导”事情的出现,说明一些单位的监督制度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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