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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开征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

2009/2/16 12:02:28       
 2月12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经江西省政府批复同意,萍乡市将陆续推进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征收,并决定首先在煤炭生产企业中开展试点。

    萍乡市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有采矿权人,即为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缴纳人。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则负责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据了解,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的计征依据为所开采原煤的实际产量或核定产量,其征收标准为每吨5元。对开采原煤平均发热量低于2000大卡的采矿权人,经申请并由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同意,可以减为按每吨4元的标准计征。缴纳人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原煤开采出的当天。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解缴入库。

    据悉,萍乡市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征收工作已准备就绪,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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