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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不得自行降低电价

2009/3/18 13:58:13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进行清理,同时推进电价改革。

    近一段时间以来,针对经济增长放缓、高耗能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部分省(区)自行出台措施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这种做法,造成电价政策的混乱和价格信号的扭曲,不利于促进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因此,发改委等三部门要求各省市地区相关政府部门及国家电网公司等相关企业,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进行清理,同时推进电价改革。

    ■取消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对国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凡是以发、用电企业双边交易等名义,擅自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或用电企业销售电价,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3月15日前应全面停止执行,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3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

    ■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大型工业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可以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电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同时按国家规定的输电价格支付输电费,并缴纳随电价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与附加费。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按程序上报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国家将另行下达。

    ■合理调整峰谷电价等需求

    2008年降水充沛、冬季来水较好且水电丰富的地区可适当延长丰水期电价执行的时间,以降低用户实际负担的电价水平。各地还可以依据电网负荷特点通过合理调整峰谷分时电价结构,鼓励高耗能企业用电削峰填谷,减轻用电负担,提高电力工业整体效率。具体由省级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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