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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煤炭运销业纳税问题不少

2003/10/17 0:00:00       
    最近,河南省许昌市国税局对全市73户煤炭运销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煤炭运销业纳税问题不少
    一、煤炭运销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税负差异较大。2002年企业平均税负为1.98%,其中高于平均税负的23户,最高
    税负为8.4 %;低于平均税负的50户,最低税负为0. 03%。
& nbsp;   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异常。一是进项税额中没有抵扣运费进项税额,共有3户企业。二是进项税额中全部是运费抵扣的进项税额,无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税负2%左右,共有6户企业。三是进项税额中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高于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且比例偏高,高于平均抵扣比率 26%的有39户,其中抵扣比例高于50%的有20户。四是运输单位开票金额异常。73户煤炭运销企业涉及的43户运输单位共开具运输发票4.3亿元。五是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连号现象严重,一次开具运费金额较大。六是运输业务不真实。运输的数量与购、销数量不一致。
    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检查中发现有12户无银行账,现金账记载不完整,企业资金结算方式不真实。不论是购进货物还是销售货物,账面反映全部是现金结算,无法核实购销业务的真实性。通过实地调查,发现有12户企业收入和价外费用不记账,少提销项税521.74万元。
    注册资金与销售收入不成比例,情况异常。注册资金为150万元的企业14户,最高销售收入为8080万元,最低销售收入456万元。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企业13户,销售收入最高的1487万元,最低的169万元。 注册资金为30万元的企业4户,销售收入最高的2640万元,最低的578万元。
    二、煤炭运销行业偷逃税的主要手段
    通过虚开运输发票少缴税款。部分煤炭运销企业从小煤矿(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销企业要负担缴纳13%的税款。企业为降低税负,少缴税款,就虚开运输发票多抵扣进项税。这样,企业账面上就出现了购进数量少而运输数量多的情况。这样,企业可以在获利的同时掩盖其虚开专用发票 的行为。
    重复抵扣运费进项税额。有的企业按照运输合同约定,运费由购货方负担。但为少缴税款,用对方已抵扣过的铁路货票复印件或虚开公路运费重复抵扣进项税额。
    用现金结算,随意抵扣进项税额,少记或不记销售收入进行偷税。企业销售货物不按实际结算方式入账核算,全部采用现金记账核算,隐瞒收入,偷逃税款,使税务机关难以核实。
    企业为了弥补不合法费用,虚开运输发票,少缴或不缴所得税。调查发现,企业销售过程中有很多费用无法正常列支,这些费用占企业销售利润的60%,且没有任何票据。企业为弥补损失,就虚开运输发票,多列成本,少缴所得税。
    针对上述问题,有关部门应该调整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把金税工程的交叉稽核功能范围逐步扩大到普通发票,以稳固增值税的“链接”功能。要规范企业的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严格控制企业用现金支付货款,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货币结算中心,以强化对纳税人资金流的管理。要强化税源管理及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的管理,运用科技手段强化对普通发票的管理。通过分行业的调查和分析,建立行业的数学评估模型,对不符合政策的坚决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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