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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炭资源税提至每吨3元

2009/3/31 8:58:15       

国家税务总局3月30日公布,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不含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为每吨3元。

  在此次调整前,新疆煤炭资源税每吨为0.3元-0.5元。而目前国内其他地区大多执行焦煤3元/吨,其他动力煤1-2元/吨的资源税水平。

  据了解,此次国家调整新疆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旨在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更好地将新疆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据测算,调整新疆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后,按照目前自治区6000多万吨的年产量,将新增煤炭资源税收入近2亿元。

  在今年年初,新疆哈密地区人大代表就提出,该区此前执行的煤炭矿产资源税是15年前国家制定的标准,从当前新疆煤炭资源大开发的形势来看,这一标准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对当地经济拉动作用不明显,同时也非常容易造成开采率低,资源浪费。该区代表建议,根据目前的煤炭价格,适当提高煤炭矿产资源税,把资源税额度从0.3元调整到10元左右。

  新疆自治区经贸委一位官员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过去新疆煤炭资源税过低,现在提高到3元/吨,对在当地进行煤炭资源开采的企业影响不大。

  近年来,国内煤炭企业纷纷进军大西北,神华集团、潞安集团、鲁能集团、新汶矿业集团、兖矿集团等几十家国内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在新疆规划了规模巨大的煤炭开采和煤化工项目。根据自治区政府的规划,到2020年,新疆煤炭产量要达到10亿吨,占全国总产量的两成以上。届时,新疆煤炭年产量将是目前年产量的20倍。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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