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关闭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每关闭一座煤矿奖励500万元。”3月30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明确了2009年煤矿关闭工作的标准、措施及奖励措施。
为了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太原市研究决定,2009年全市继续淘汰关闭落后小煤矿50座。太原市政府要求,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工商部门和太原煤监分局分别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逐级上报原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县 (市、区)煤炭部门负责收集生产、建设等技术资料,组织编写《闭坑地质报告》,建立关闭矿井档案;火工用品由县(市、区)公安部门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并作文字记录,供电电源由县(市、区)供电部门切断并拆除供电线路;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关闭煤矿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及井口场地平整、植被恢复工作;矿井关闭后,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填报《关井验收单》。
太原市政府还制定了相应的奖励办法。对被关闭煤矿缴纳的资源价款,按核减动用储量后的剩余储量全部退还;对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关闭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每关闭一座煤矿奖励 500万元;太原市发改委、国土局、供电局等部门在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用地指标、转产过户费等方面对县(市、区)政府给予倾斜支持。太原市政府要求,煤矿关闭拆除设施、井口爆破作业由县(市、区)政府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制定严格安全技术措施后进行,严禁煤矿自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每关闭一座煤矿,太原市政府将补助20万元。
来源:三晋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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