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我县煤炭资源,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县进行煤炭资源地质勘查和开发,加快我县煤炭工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县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来我县投资,进行煤炭资源地质勘查和新建
9万吨/年以上煤矿的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勘查、投资审批程序
  第三条
  凡有资质条件的投资者,独资、合资进行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实行谁申请、谁出资(包括由投资部门从国家有关部门争取的,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划拨到其户头上的资金)谁受益的原则,在依法取得探矿权后,有权依法利用勘查成果进行开发,有权对勘查成果依法进行转让。
  第四条
  探矿权由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协助申办。取得探矿权并取得勘察成果后,需要办理开采手续或转让勘查成果的,由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协助办理,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不现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五条
  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范围及其勘查程度,由县地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确定,原则上达到精查标准,达到30万吨/年矿井申请立项的有关设计资料。投资新建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由县有关部门按规定立项审批。
  第六条
  投资进行地质勘查或新建9万吨/年以上煤矿涉及到小煤矿或群工工作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七条
  凡来我县新建9—30万吨/年产以上煤矿,经验收合格井达产后,由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年产9万吨以上不到15万吨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年产15万吨不到30万吨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年产30万吨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衡量达产标率,以县煤炭“五统办”开出的有关税费的票据所反映的产量数为准,弄虚作假收购其它小煤窑来抵数的,一经发现,无论其是否达产,一律取消奖励政策。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凡来我县投资新建9—30万吨/年产的煤矿,达产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①所得税在前5年分别由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全收全返。②维简费:前三年全收全返,后二年在按实征收后返还企业50%。
  第九条
  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从事煤炭地质勘查和投资新建年产9万吨以上煤矿的,其用地由县人民政府一征用,根据其规模大小核定用地面积后,有偿划拨给投资者使用。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凡县内外投资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优先纳入我县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在征地拆迁、运输、用电、原材料方面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家属要求在全县城镇所在地固定居住的,优先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者实行“一卡一式”的收费制度,即凡是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费用均填在卡上,凡卡上没有的,可以拒绝支付。
  第十四条
  对故意刁难、干扰、破坏外投资者来县从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第十五条
  凡来我县投资新建的煤矿,在按照我县煤炭企业向电厂供煤的同等价格下,必须给电厂供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习水县人民政府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不符合的,一律以本优惠政策为准。习水县煤炭资源勘查开发招商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