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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辖区出现矿产资源违法 地方主要领导要受处分

2003/10/10 0:00:00       
    为了严肃处理矿产资源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村干部对本辖区内的违法采矿活动未及时监督和巡查,致使无证矿在5日内未能发现和制止,并且未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村党支部书记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村 民委员会主任,建议罢免其职务;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当月出现2处以上(含2处)无证煤矿和4处以上(含4处)无证非煤矿的,给予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及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县(市、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当月出现2处以上(含2处)无证煤矿和4处以上(含4处)无证非煤矿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及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市(地)所辖行政区域内有3个县(市、区)当月出现6处以上(含6处)无证煤矿或10处以上(含10处)无证非煤矿的,给予市(地)分管副市长(副专员)及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规定》指出,对于市、县、乡三级政府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违法采矿活动监管网络和无证矿举报制度的;发现或接到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的报告(或举报),不予以制止并且未在3日内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的,均应追究责任。此外,《规定》对市县两级的国土资源、煤炭、工商、电力、公安等职能部门在矿产资源违纪违法事件中应负的责任进行了细划。最后,《规定》还就如何处分以入股、承包等形式参与非法开采活动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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