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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第一报告人"不履行职责将被通报批评

2003/10/9 0:00:00       
    近日,山西省总工会发出通报,对重特大伤亡事故不履行第一报告人职责的有关工会组织进行通报批评。
    通报指出,去年以来,山西省各地曾发生了十几起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有的单位工会拖延不报,甚至不向上逐级报告,严重影响到工会系统对重特大事故处理的应急反应能力。为此,省总在今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的通知》,省总劳动保护部4月2日下发了《关于 切实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6月23日进一步重申了关于严格执行职工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对认真履行第一报告人、第一知情人职责,及时如实上报重特大事故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有些地区和企业工会仍然不认真落实报告规定。
    通报指出,为严肃组织纪律,规范群众安全监督工作,按照《山西省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规定,对去年以来发生的繁峙义兴寨金矿爆炸事故、河津富源煤矿透水事故、尧都区阳泉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左权河南村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大同杏儿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未履行报告职责的繁峙县总工会、河津市总工会、临汾市尧都区总工会、左权县总工会、大同市杏儿沟煤业集团公司工会,在全省工会系统进行通报批评。特别是大同市杏儿沟煤矿工会主席甄建民,建议其上一级工会对其错误作出严肃处理。
    通报希望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对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认真履行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的职责,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规定。通报指出,省总近期将制定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今后对不及时报告的工会组织及主要领导,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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