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销售收费基金的通知》(财综〔2008〕75号)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 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对2007年度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收费基金情况进行了清理。整个清理工作已于3月中旬完成,并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了清理整顿的具体意见。
经过清理和报表汇总,广西仅有国家批准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没有地方自行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其中,正在执行国家批准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2项,2007年收入5523.65万元;国家批准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7项(不含涉及中央单位管理的铁路建设基金,下同),2007年有收入的4项,当年收入666.69万元。
通过清理整顿,基本上掌握了我区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收费基金情况,为进一步治理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乱收费,改善企业的生产和投资环境奠定了基础。
来源:广西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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