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境内的煤矿从今年元月16日以来,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事故,死亡11人,伤8人的严峻形势,自治区要求鄂尔多斯地区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各级煤炭管理、监察部门和各类煤矿要从思想上破除条件好、瓦斯低、管理松一些不会出大事故的观念。认真查找本区域、本矿存在的思想麻痹,管理松懈、装备不齐,有章不循等突出问题,在思想上、组织上、管理上、装备上、施工生产环节中,真正树立“安全第一”和安全为天的理念,真正落实生产必须安全的措施。
(二)认真对照两起事故的原因和教训,查找本煤矿存在的隐患,列出隐患整改进度表,逐项落实到人、到岗,进行彻底整治。
(三)各煤矿必须对本井田范围内及周边的采空区和井田进行全面探查,对采空区、火区、积水区、断层等情况逐一标注上图;对本井田内已建成的密闭进行全面检查,建成防火、防水、防冲击波要求的防爆密闭,并施行分片负责,责任到人,挂牌管理。凡不符合规定、损坏或泄露的密闭一律立即整修完善,并进行巡查;对暂时不使用或废弃的,且长度超过《规程》限定的巷道,必须一律进行密闭。
(四)实行图纸交换制度。相邻的煤矿要定期交换采掘工程平面、井上下对照等图纸,并交旗区煤管局备案。以便掌握超层越界情况,掌握采空区位置,也便于煤炭管理部门掌握本地区煤矿开采时和开采完毕后的情况。具体办法建议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制定。
(五)要加强对职工自救逃生的应知应会的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救能力。煤矿要配备与入井人员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自救器,并组织使用培训,在危急时刻真正发挥作用。煤矿要组建或补充自己的辅助救援队伍,设2~3人专职人员,若干兼职人员。组织职工定期进行灾害预防演练。凡发生瓦斯爆炸、不明气体涌入时,坚决不允许煤矿擅自组织除辅助救援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入井救人。
(六)煤矿要坚持对瓦斯等有害气体人工检测“三对口”制度,严禁以井上监控系统代替井下人工检测,并制定及时有效的报告和处理流程制度。矿领导每天要查看监测监控和人工检测记录,对存在的异常情况及问题,要立即按程序及时报告,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填写处理结果。
(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针对这次会议提出的要求和市政府的十二条整改措施,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凡是在限期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要施行停产、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等处罚。
来源: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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