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监管局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安全监管“黑名单”制度,从2009 年7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适用于吉林省所有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制度是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运用监管手段,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监管相对人不良行为记录,实施重点监管和惩戒行为的管理制度。该制度共十二条,规定了9条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凡具有不良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黑名单在吉林电视台、吉林日报等媒体和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上曝光。
来源: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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