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各级安监部门、有关省属经济组织及中央在赣有关单位,加强对尾矿库汛期安全督查工作的领导,把督查与落实“三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周密组织,借助尾矿库专业技术人员的力量,扎扎实实搞好本地区的尾矿库汛期安全督查。
2、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打击非法运行的尾矿库。
⑴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尾矿库,要求有关安监部门立即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停止企业该尾矿库非法运行或建设、停止与该尾矿库“采选一体化”的矿山开采活动。属非法尾矿库,还应当依法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关闭。
⑵对仍未堆积到设计库容、作为备用且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尾矿库,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限期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⑶对2002年11月1日以后停用的、且未进行闭库治理的尾矿库(不包括正在履行闭库手续的),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要下达停止该企业的矿山开采活动或其它尾矿库运行的执法文书。
3、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企业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停产企业尾矿库的值班值守,及时解决汛期安全督查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治隐患。
来源: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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