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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康市煤炭局制定办法查处煤矿安全不诚信行为

2009/5/20 9:30:29       

 为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煤矿安全不诚信行为,在辽宁阜康市煤炭行业中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近日,辽宁阜康市煤炭局结合辖区内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的通知》,从制度上对煤矿不诚信行为予以制裁,确保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通知》明确了以下十二种情况为煤矿安全不诚信行为:故意封闭采掘工作面,隐瞒事故隐患及真实情况的;煤矿故意停止掘进巷道通风,致使监管人员无法进入采掘巷道的;每季度上报的重大隐患排查报告未按矿井实际情况编写的;对上级主管部门和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矿井停止生产或施工作业,但在整改工作不彻底、未完成全部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的情况下上报申请验收的;提供虚假报表和记录的;编造理由拒绝、阻碍安全监管人员检查的;提供的图纸与井下情况不一致的;不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指令和安全监管指令整改隐患或落实防范措施的;责令矿井停止生产或施工作业期间私自组织生产或施工的;未严格按照市煤炭局核定的下井人数和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或施工的;在安全检查过程中矿井提供的管理人员资质和特殊工种证件与矿井实际情况不符的;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通知》规定,有安全不诚信行为的煤矿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并在当月安全生产通报中点名批评,列为下月重点监管对象;同时要将其失信行为记录在安全生产诚信档案中,根据签订的责任状,纳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值。

来源:阜康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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