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机制,通知要求,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报至总局。
通知指出,自2007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239号)下发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在防范应对台风、强降水等自然灾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现有预警工作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程序,确保预警工作快速有效。
1.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收到国务院(含国务院办公厅及其内设机构)有关通知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红色预警信息、紧急警报后,以明电方式通知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中央企业,并在总局政府网站发布紧急预警信息(红色)。同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以手机短信方式提示相关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应急机构负责人、有关中央企业分管负责人及应急机构负责人。
2.橙色预警信息的发布。总局收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橙色预警信息或警报后,在总局政府网站发布预警信息(橙色)。同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以手机短信方式提示相关省级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其应急机构负责人、有关中央企业分管负责人及其应急机构负责人。
3.由橙色预警信息升级为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橙色预警信息、警报升级为红色预警信息、紧急警报后,在总局政府网站发布紧急预警信息(红色)。同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以手机短信方式传发相关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应急机构负责人、有关中央企业分管负责人及其应急机构负责人。
通知要求,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信息跟踪和反馈工作,收到总局传发的预警明电、紧急预警通知、预警通知及当地有关部门传发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进行跟踪,预警明电和紧急预警通知每12小时跟踪一次,紧急情况随时跟踪。跟踪情况汇总后及时报告总局,直至警报结束。
通知要求,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报至国务院”的规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报至总局。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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