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顺市紫云县一男子因非法采矿罪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判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6.38万元。
据了解,在2002至2004年期间,向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紫云板当镇鸡场坡村境内非法开采煤矿,当地镇政府及国土部门勒令其停止开采,但其拒不执行。经省有关部门鉴定,向、王共同破坏煤炭资源2340吨,造成经济损失为14.04万元;向单独破坏煤炭资源为1560吨,经济损失为 9.36万元。
紫云县检察院向法院指控向某某非法采矿罪,请求判令其赔偿国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查后判决其犯非法采矿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6.38万元。
来源: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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