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新修订的《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推行“阳光政府” 减少行政审批项目
新的《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明确了六项行政许可事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从事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汽车租赁、搬运装卸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无需再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审批,只要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即可。
综合性能检测经营 由省级运管机构许可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建设。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后,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非法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 吊销车辆的经营许可
对非法倒卖、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行为,新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客运经营从业人员以转让客运车辆或者客运班线承包合同为名,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收缴客运经营者的有关经营证件,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
来源:中国公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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