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总局有关通知精神,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近日,江苏煤监局要求煤矿企业和产煤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针对重点治理内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
1.治理违规采掘作业。保证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杜绝“剃头下山开采”;严禁违反规定非正规采煤、以掘代采、多头作业;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按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逐步提高中小煤矿采、掘、运机械化程度;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安全管理要符合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文件规定。
2.治理瓦斯事故隐患。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完善,通风设施可靠,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强化局部通风管理,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规定;应抽采瓦斯矿井按规定建立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突出矿井严格执行防突规定,健全防突机构,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区域性防突措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报警断电功能和标校符合规定,严防人为因素干扰传感器正确测量真实瓦斯浓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电气设备失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要求,组织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
3.治理透水事故隐患。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重点是加强老空水、钻孔水、构造水、强含水层、地表水等水害的防治,建立健全矿井排水系统,完善防洪排水各类装备、设施,建立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系统,认真编制重大水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做好雨季水害的防治;完善承压水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健全防排水系统;治理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地表水患。
4.治理火灾事故隐患。完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要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已封闭的火区或高温点,定期检查封闭墙内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等气体成分;发现火区封闭不严或有异常情况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5.治理煤尘事故隐患。健全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按规定实施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和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降尘措施;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装药和爆破作业,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冲洗煤壁,严禁违规明火放炮;定期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水棚或岩粉棚的设置及维护符合要求。
6.加强对即将关闭的矿井和资源枯竭的矿井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生产标准,严格各项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严防边整合边生产。
7.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不准开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不准投产;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
8.严格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下井作业;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积极推广井下人员位置管理系统。
9.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扎实推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面动态达标,力争所有矿井达到二级以上质量标准化水平。
10.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
11.杜绝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2.杜绝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13.杜绝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行为。
14.杜绝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行为。
15.杜绝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行为。
16.杜绝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
17.各产煤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认为应当治理的其它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来源: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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