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开始,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煤(井)田火区治理工作按照“先控制、后治理”的总体原则,进一步规范审批和治理程序,达到了预期目的和效果。但受市场和煤发热量低等因素影响,目前灭火工程煤大范围滞销,且大多堆放于地面或裸露于剥挖采场内,部分堆煤已产生高温自燃,销售困难已成为影响煤(井)田火区治理工程推进的主要因素,全市地方煤矿煤矸石销售也存在类似情况。为进一步加快煤(井)田火区治理工程进度,促进灭火工程煤和煤矸石销售,鄂尔多斯市采取五项措施,规范灭火工程煤和煤矸石市场经营秩序。
一是全市所有煤(井)田火区治理工程所产生的工程煤资源税仍由煤炭管理部门代扣,其它税种按实际销售价格按账征收,目前收取的各项规费暂不征收;二是煤矿生产的煤矸石,增值税按实际销售价格计征,不实行预征。所得税及其它税种依法征收,所涉及的各项规费减半征收;三是煤(井)田火区治理工程回收工程煤数量要严格按照灭火专项设计方案确定;四是煤炭管理要印制灭火工程煤和煤矸石销售专用票据,并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一旦发现假票和违规用票等情况,要立即取消企业使用资格,并对其进行严厉处罚;五是火区治理企业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开展施工作业,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火区治理工作,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由其它企业完成灭火工程。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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