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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安全投入惩罚机制

2003/8/29 0:00:00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那些发生矿难的企业,几乎无一例外都存在安全隐患。换言之,企业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安全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常识告诉我们,预防性的“投入产出比”要低于事故的“整改产出比”。有关研究成果也显示,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后整改效果之比是15。在工业实践中,我们还可以得到一个安全效益的“金字塔法则”:即设计时考虑1分的安全性,相当于加工和制造时 的10分安全性效果,并能达到运行或投产时的1000分安全性效果。
    以上所述,无非是要说明安全投入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但在我国,企业的安全欠账太多。目前我国对安全的投入占GDP的比重不足1%;而在发达国家,预防投资已占到GDP的3.3%。我们有很多企业在建设生产性项目时,往往由于投资不足或出于“节省”考虑,不能保证项目中配套的安全生产设施齐全。据悉,目前我国仅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欠账就达40亿元之巨,更何况私人小煤矿。
    长期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投入主要是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其比率一直为10%至20%,对于矿山、化工等企业,则大于20%。但实际上,不少企业执行的提取比率远低于这一数字。
    要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需要高水平的安全投入来支持。
    有关专家建议,近期应加大安全生产投资力度,进而逐步使安全生产投资达到国民收入的1.5%左右,同时改进安全生产资金的管理方式。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笔者认为应建立安全投入的惩罚机制。也就是说,将安全生产投入与企业责任人和地方管理部门的行政领导挂起钩来,如果企业安全投入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惩处;特别是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更应加重处罚,直至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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