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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小南沟煤矿永久关闭

2003/8/29 0:00:00       
    8月27日上午,白银市政府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人员向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采访团介绍了“12·2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于6月底对小南沟煤矿“12·2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做了批复,12名事故责任者将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目前事故处理意见正在落实之中,事故遇难者均得到了5.6万元的最高抚恤金的赔偿,平川区政府受到了全省通报批评。经过有关专家 论证,目前已对该矿井实施了永久性的关闭。
    2002年12月22日,白银市平川区的兰州金城旅游服务(集团)公司小南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1人,直接经济损失110.4177万元。事故发生后,小南沟煤矿、兰州金城旅游服务公司、平川区煤炭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对事故隐瞒不报,破坏事故现场,私了遇难者后事,性质恶劣。目前,金城旅游服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续国和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刘宗岳已被免职,小南沟煤矿的矿长张营、副矿长张霆、田永峰等3名责任人涉嫌犯罪,已经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平川区煤炭安全监察局局长王俊英、副局长吕佐顺、办公室主任李生荣、大水头煤管站副站长蔺强等4人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办理。其他责任人的处理正在落实之中。小南沟煤矿事故原因
    小南沟煤矿采用巷式采煤方法,工作面没有形成负压通风,没有正常使用“两锁闭”装置,局扇无人管理,井下人员随意停开局扇,事故发生前局扇停止运行1小时,造成瓦斯集聚,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采空区密闭漏风发火,产生明火火源,引起瓦斯爆炸。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小南沟煤矿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的检查通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在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尚未取得“四证”的情况下,擅自冒险生产。
    兰州金城旅游服务公司作为小南沟最大的股东和受益者,在安全管理方面未尽到职责,事故发生后,公司主要领导又与小南沟煤矿矿长一起隐瞒事故。
    平川区煤炭安全监察局在发现小南沟煤矿违法组织生产的情况下,未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未引起重视,没有向政府汇报。得知事故发生后,不履行职责,集体隐瞒事故。
    平川区政府对辖区内小煤矿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检查意见等督促检查落实不力,对区煤炭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够,对主要负责人教育监督不够。小南沟煤矿处理意见
    经过调查后认定,小南沟煤矿矿长张营,小南沟煤矿副矿长、当班瓦斯检查员张霆(至今在逃)、小南沟煤矿生产副矿长田永峰,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三人已涉嫌犯罪,现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平川区煤炭安全监察局局长王俊英、副局长吕佐顺、办公室主任李生荣、大水头煤管站副站长蔺强等4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得知小南沟煤矿发生事故后,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未向平川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集体隐瞒事故,情节严重。
    2003年1月14日,4人被检察机关依法刑事拘留,1月19日取保候审。现由司法机关按司法程序办理。
    兰州金城旅游服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续国对这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该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刘宗岳作为小南沟煤矿董事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公司副总经理杨小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公司职工刘源年受公司指派,作为小南沟煤矿主管经营的副矿长、董事,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但在事故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给予开除公职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平川区政府副区长马勤对此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另外,责成平川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由于此起事故在社会上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对平川区政府和兰州金城旅游服务公司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兰州金城旅游服务公司给予经济处罚10万元,对小南沟煤矿给予经济处罚5万元。小南沟煤矿永久关闭 小南沟煤矿采用巷式采煤方法,工作面没有形成负压通风,没有正常使用“两锁闭”装置,局扇无人管理,井下人员随意停开局扇,事故发生前局扇停止运行1小时,造成瓦斯集聚,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采空区密闭漏风发火,产生明火火源,引起瓦斯爆炸。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小南沟煤矿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的检查通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在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尚未取得“四证”的情况下,擅自冒险生产。 兰州金城旅游服务公司作为小南沟最大的股东和受益者,在安全管理方面未尽到职责,事故发生后,公司主要领导又与小南沟煤矿矿长一起隐瞒事故。 平川区煤炭安全监察局在发现小南沟煤矿违法组织生产的情况下,未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未引起重视,没有向政府汇报。得知事故发生后,不履行职责,集体隐瞒事故。 平川区政府对辖区内小煤矿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检查意见等督促检查落实不力,对区煤炭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够,对主要负责人教育监督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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