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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电石行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6/9 13:28: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精神,2006年以来,各地根据《电石生产企业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对电石行业实施准入管理,合理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提升装备和管理水平,行业整体水平逐年提升,结构明显改善,但电石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促进电石行业结构调整,引导产业优化升级,现就继续做好电石行业准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09年电石行业准入工作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2009年我们将开展第四批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的审核公告工作。请各省工业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具体程序:
    (一)电石生产企业提出准入申请
    申请行业准入的电石生产企业,须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规划发展情况;
    2、企业合法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文件、企业工商登记证明、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环保验收文件及监测数据、项目建设规划用地文件、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等;
    3、企业生产运行达标许可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产品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监测达标材料及最近一期环境监测数据等;
    4、如实填写申报表(详见附表1、2、3)。
    (二)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石生产企业准入申请材料的复核工作。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生产装置现场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填写复核意见表(详见附表4)。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可委托市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核。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在复核时,应根据《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颁布和修订时间区别把握企业产能和炉型标准,具体如下:
    1、2004年12月16日以前核准备案的项目,单台电石炉容量在12500千伏安及以上,内燃式或密闭式炉型;
    2、《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发布后(2004年12月16日至2007年10月12日)核准建设的炉型,单台容量应在25000千伏安及以上,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和具有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贫困地区,单台容量应在12500千伏安及以上,内燃式或密闭式炉型;
    3、2007年10月12日以后,即《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后核准建设的项目,建设总规模应达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单台容量须在25000千伏安及以上,密闭式炉型。
    (三)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企业申请受理和复核工作后,请填写本地企业汇总表(详见附表5),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于2009年7月3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并附送附表5电子版。
    二、加强对已准入企业的管理
    各地要根据《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已公告企业的监督管理。为防止企业通过减少环保投入等违反准入条件要求的方式降低生产成本,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部门,对本地区已经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一是企业“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齐全情况;二是能耗、环保等是否保持准入标准。于7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及检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6)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并附送附表6电子版。
    联系人:杨东伟,电话:010-66069512
    电子邮箱:yangdw@miit.gov.cn
    
    
附表1.电石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表2.电石炉装备情况统计表
    附表3.电石生产企业主要技术能耗指标表
    附表4.×××相关部门现场复核意见表
    附表5.××省(区、市)电石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表6.××省(区、市)电石准入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工信部产业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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