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会在鄂尔多斯市召开。记者在会议上了解到: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决定从7月1号开始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具体征收将按煤种确定为褐煤每吨征收8元,无烟煤每吨征收20元,其他煤种每吨征收15元。根据《价格法》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规定和取之于煤、用之于煤的原则,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补贴、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治理、农村牧区贫困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等11项用途。
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可以在物价上涨时平抑市场物价,对困难和低收入群众给予补贴。
来源:内蒙古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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