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2日,山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孟南庄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2人,伤4人,损失高达1035万元。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这起事故高度重视,并指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对这起影响恶劣的特别重大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进行了认真负责的调查,向国务院提交了处理意见。日前,国务院已经批准结案:对孟南庄煤矿法人代表
孟昭康等5人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吕梁地委书记郭海亮等18人党纪政纪处分,对孟南庄煤矿罚款2118万元。
  2118万元罚款,是这样计算的
  对该矿罚款2118万元,准确地说,罚款数额是2118.58万元。这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中前所未有,可以说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对该矿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一是依据《煤炭法》第六十七条,没收该矿2003年1月至3月违法所得351.43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1757.15万元。合计罚款2108.58万元。二是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对煤矿予以关闭,并责成其所属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三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责令孟南庄煤矿有限公司新建矿井停止施工;对孟南庄煤矿罚款5万元。四是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造成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事故或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罚款5万元。一、三、四这三项加起来,就是2118.58万元。
  2118万元罚款,是这样产生的
  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孟南庄煤矿生产的原煤主要是进入孝义洗煤厂,一般不地销。
  3月31日,国家局派出行政处罚调研组协助事故调查组对孟南庄煤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调研。4月2日,行政处罚调研组到孝义洗煤厂调查了该矿今年1月至3月原煤产量销售情况。在孟南庄煤矿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人员在场认定情况下,获取了“孟南庄煤矿有限公司2003年1月至3月原煤产量销售情况证明”,上面有经办人签名,有该公司的财务专用印章。作为违法生产和销售情况的证据和证据认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证据。
  对该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失效,违法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巨额罚款,当时认识上有不一致的看法,这是正常的。孟南庄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年11月20日至2002年12月30日。对其如何进行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矿2003年以来属无证非法煤矿,依照《煤炭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由山西省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实施没收孟南庄煤矿2003年1月至3月期间的违法所得351.43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1757.15万元。另一种意见认为,该矿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山西省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实施对孟南庄煤矿罚款5万元;没收孟南庄煤矿2003年1月至3月期间的违法所得351.43万元。
  究竟采用哪种意见?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对此复函,其主要内容是:“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考虑到《煤炭法》制定于1996年,在时间上后于《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因此,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后法优于前法的适用原则,对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应适用《煤炭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很权威的、专门针对该煤矿的、实际上也普遍适用煤矿监察执法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这样,对该矿处以非法所得5倍的罚款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