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乌海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自治区政府下发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将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开征,地税部门是该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目前,乌海市地税部门已按照有关要求和文件精神,全面启动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
按照《办法》的规定,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原煤产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具体标准为褐煤每吨8元、无烟煤每吨20元、其他煤种每吨15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资源税时一并征缴,实行按月申报缴纳,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全额缴入自治区和盟市级金库。
据介绍,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和取之于煤、用之于煤的原则,主要用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和平抑市场物价;在市场物价显著上涨时,用于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补贴;用于困难煤矿和煤矿老企业补助;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治理;煤炭资源枯竭矿区转产补助;城市优抚对象和特困家庭供热补助;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经费补助;煤炭沉陷区治理及矿区移民费补助;矿区道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补助以及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为全力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工作,乌海市地税局于7月2日专门召开动员大会,坚持税费并重、税费同征原则,对该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部署,按要求有序展开各项工作,确保征收煤炭调节基金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来源《内蒙古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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