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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

2003/7/31 0:00:00       
    贵州省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本月开始实施,今后,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照章缴纳税费、提足维简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收、规费和提取维简费的煤炭企业,其煤炭产品不得出境,并由有关税收、规费征收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省煤炭产品或煤矿企业的增值税按照煤炭产品实际销售额和价外对煤炭产品收取的费用合计数,依率计征。资源税按0.6元/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为 征税基础,按煤矿企业坑口地位置计征。坑口地位置在地级市城区范围内的,按7%计征;在县城及镇区范围内的,按5%计征;在其他区域内的按1%计征。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由各地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款的3%征收。
    我省煤炭产品或煤矿企业征收的规费包括:维简费按每吨原煤10.5元计提,煤矿企业所建洗煤厂或焦化厂生产、销售洗煤、焦炭的,按其所消耗的原煤计提维简费,但原煤、洗煤、焦炭产品不重复计提维简费。排污费按每吨原煤1.2元计提,对于排污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经县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根据排污量削减程度,相应核定排污费征收标准。
    煤炭产品增值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分别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征收;其余规费除规定由企业自提的以外,由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机关征税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委托各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为征收。未经税务机关、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税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活动。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擅自对煤炭企业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
    贵州省行政区划范围内2003年6月30日前开办的非国有煤矿及国有煤矿企业异地开办的煤矿、2003年7月1日后建成投产的所有煤矿,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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