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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 实施三部规章监察煤矿安全

2003/7/28 0:00:00       
    8月1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开始施行8月15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开始施行有关专家指出,随着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规章的实施,安全生产将逐步有法可依。
    进入8月份将有三部煤矿安全规定开始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有关专家指出,随着一批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规章的实施,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将逐步做到有法可依。
    据悉,7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审议通过了这三个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是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而制定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是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
    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介绍说,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上半年,该局制定出台了10个部门规章。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监察员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一批与安全生产法配套的规章正在制定中。各地也制定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广东省出台了《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出台了《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些省市区正在制定《安全生产条例》、《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以“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为主题,开展了第二届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民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得到加强。据对辽宁、河北、山东、湖北、江苏、福建、青海、天津8省市的统计,上半年,8省市的省级安全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督察1.3万人次,下达督察意见书、整改通知书等1800多份。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监察矿井1.86万处,3.44万矿次;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2.35万份,行政处罚决定书5865万份,罚款3334万元;查处煤矿事故1659起,结案1288起,事故结案率93.67%。其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211人,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38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0人。●相关链接(一)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对矿井主要生产系统、主要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两米,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等,共计20条。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中所指的“基本条件”实际上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低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将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这些条件对煤矿逐个进行审核评估。凡有一项基本条件达不到标准,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关闭。
    ●相关链接(二)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要求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规定,统一到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许可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可与一至二个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煤矿安全监察罚款代收代缴协议,并将代收代缴协议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收入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煤矿安全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罚款收入的缴库情况,应接受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检查和监督。
    ●相关链接(三)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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