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耗煤行业 -> 电力行业 -> 行业新闻

三部门规范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等

2009/7/15 10:38:45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
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
  为推进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基本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三)保持同类性质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统一性,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和调整。
  其他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三、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一)供农业生产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二)供非农业用水(不含供水力发电用水)暂按取水口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
  (三)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钱的,按0.3分钱执行;高于0.8分钱的,按0.8分钱执行;在0.3—0.8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单位(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
  五、各地不得越权出台涉及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企业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六、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名录,由水利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并公布。
  七、上述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 用手机也能做煤炭生意啦!
  • 中煤远大:煤炭贸易也有了“支付宝”
  • 中煤开启煤炭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新时代
  • 下半年煤炭市场依然严峻
市场动态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关注中煤远大微信
跟踪最新行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