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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2009/8/7 16:27:22       

   今年7月1日起全面向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内蒙古由此成为全国第7个征收这一基金的地区。

  按照规定,煤炭价格基金由内蒙古地税局在征收资源税时一并征缴。凡在内蒙古采煤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煤种、产量按月申报和缴纳。考虑煤炭企业及下游行业的承受力,并参考国内其他地区的征收标准,确定的标准为每吨褐煤、无烟煤分别缴纳8元和20元,其他煤种每吨缴纳15元。据测算,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年征收额将达到70亿元左右。

  自治区作为全国产煤大区,2008年原煤产量达到4.72亿吨,居全国第二位。今年1~5月产量达2亿多吨,居全国第一位。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环境破坏、矿区沉陷、收入分配不平衡、矿区富余人员转移安置等问题。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完善煤炭资源价格补偿机制,提高对煤炭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能够较好地解决煤炭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将主要用于重要商品储备和平抑市场物价、困难煤矿和煤矿老企业补助、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治理、城市优抚对象、特困家庭和农牧区贫困户的供热补贴、矿区基础设施补助等方面。

来源:中国内蒙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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