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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煤炭鞍山市区遭禁

2003/7/2 0:00:00       
    近日,马鞍山市环保局和市煤炭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在市区内销售、燃用超标煤炭。
    通知要求,禁止各煤炭经营单位向建成区内的煤炭使用单位和个人销售超标煤炭。对现有库存超标煤炭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上报市煤炭管理办公室备案,进行强制性“固硫降灰”处理后再销售。在建成区内的煤炭使用单位和个人,停止燃用超标煤炭,剩余库存超标煤炭全部登记造册,报市煤管办备案,统一组 织“固硫降灰”后方可使用。凡销售、运输、燃用的煤炭,必须具有国家、省、市认定监测部门出具的煤质化验单。储存、运输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设置封闭围挡或采取遮盖绿色防尘网、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严禁建成区内的各类市场、建筑施工工地、商亭、流动摊点及民用炉灶原煤散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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