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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村办煤矿拖欠村民工资所打的欠条 | 村办煤矿生产仍热火朝天 |
连日来,柳林县柳林镇屈家沟村10多位村民代表不断到该村村委和柳林镇有关部门反映,该村村办煤矿承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致使原村办煤矿多年拖欠工人工资难以解决。6月24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24日,记者在柳林县屈家沟村见到该村村委副主任李根应。据他讲,2000年2月底,村里的支部和村委曾开会讨论村办煤矿承包问题。当时,他作为村委委员曾几次提出,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重大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但时任书记的屈平安和副书记王安华以及村长孔四虎并未听取他的意见,而是和当时镇里的副书记宋生耀等人进行商量,并于2000年4月18日,以村委的名义同村民屈全大签订了《屈家沟煤矿承包经营合同》。直到现在,合同书的内容没有向村委和全体村民公开过,形成的相关问题是,原村办煤矿拖欠工人的工资多年解决不了。据他介绍,新班子上任已经半年多了,但财务一直未移交。村里的账务从没有公开过,班子仍然不健全。
面对村民代表们的异议,村党支部书记刘根平的答复是,“前任留下的问题我不管,你们想去哪儿告就去告吧。”
1999年9月26日起,我省就已经开始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屈家沟煤矿承包经营合同》是在2000年4月18日签订的。当时的村委为什么不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呢?6月25日,记者采访了上一届村党支部书记屈平安。据他讲,承包煤矿的事情是经过镇里的。开会和签合同时,镇里的副书记宋生耀都在场。随后,记者几次与宋生耀联系,他都以“我已经退下来了”等等为由,不愿接受采访。后来宋生耀主动打来电话说,可以到记者的住处接受采访,但直到6月27日,记者离开柳林时,宋生耀也没有露面。为了解当年签订《合同》是否确实经过了镇里,记者两次与柳林镇党委书记陈凡昌(当年的镇长)联系,没等记者说完,陈书记便反复说:“我不知道,我不清楚,村里的事情我不管……”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在记者几天的采访中,屈家沟村前任村长孔四虎等人,也以“很忙”为借口,推脱记者采访。
6月27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的邓永明。他说,柳林县屈家沟村委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擅自将村办煤矿承包出去,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中第五款、第六款和第八款,是违法行为。但作为已经签订的《合同》文本本身是有效的。在此问题上,违法一方是村委。现在,村委应当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及时纠正自身错误和违法事实,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积极与承包者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当地的政府和民政部门以及人大反映。
对于该镇书记所说的“村里的事情我不管”,邓永明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作出了明文规定,镇政府虽然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是不能是“不管”。“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镇政府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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