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超常规出台,得到了国际国内的广泛认同和认可。但因法律本身的缺陷以及《实施细则》迟迟未能出台,特别是对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支持不明确,使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受到种种制约,替代常规能源的步履艰难。
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美国经济低迷形势下诞生的奥巴马政府,把开发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作为美国经济新引擎,作为危机重建的历史使命,作为一场跨产业、跨越式的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的总体革命,作为开阖美国百年创造的新梦想。奥巴马能源新政,能使美国改造国际资源和国际商品分配体制,将美国每年过万亿美元的资源产品和消费品的进口替代为内需解决,实现美国从消费社会向生产社会的转变,将极大地促进美国经济转型的能力。奥巴马的能源新政的推动关键措施之一,就是给予可再生能源企业税务优惠,资助企业发展。在此之前,丹麦、希腊、西班牙等很多国家,动用巨大的财税力量,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对实施能源替代、缓解能源危机和遏制环境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是一个能耗大国、资源贫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常规能源的人均占有量、可开采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几分之一,石油对外依存度已经超过40%。常规能源大量消耗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非常严重,成为老百姓关注的重大热点民生问题之一。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能源消费大国、进口大国而言,不管从奥巴马新政权的发展宣言看,还是从从我国的实际看,大力开发以太阳能光热为重点的新能源产业,是我国产业升级、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快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根本措施,就是尽快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为此,建议尽快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在其中突出以下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条款:
“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销售其自行生产的产品相应的增值税实行全免,或全收后退回国家收取的部分;所得税全免或全收后向企业返回国家和省收取部分,将所减或免的税收用于研发和设备改造扩大再生产。
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为生产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而进口自用的所需设备及配套件,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为生产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而购进的生产设备,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为鼓励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将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定为17%。
对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下游代理商,免征安装和售后服务收入营业税。
适当提高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按家电企业8%的标准执行。
企业用于生产的再投资享受退税政策。(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黄鸣)
来源《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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